劳动者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侯某某与某广播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基本情况((2019)最高法民申3421号)
劳动者侯某在某广播器材厂工作期间因公负伤。2010年12月1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侯某为伤残四级,后于2015年9月8日评定候某为伤情稳定无康复价值,经工伤处会议研究同意可长期康复治疗。候某自认自2000年起领取生活护理费。
某广播器材厂于2008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某广播器材厂破产,并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某广播器材厂破产程序。因破产管理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现某广播器材厂工商登记企业状态为吊销。侯某诉至法院要求以后住院治疗工伤的陪护人员护理费和伙食费,一审被驳回,二审维持后,申请再审。
原告意见(侯某)
侯某因工负伤,在1995年12月因病提前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2000年4月,候某由劳动局批准每月享受三级生活护理费,此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1年,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现要求某广播器材厂支付以后住院治疗工伤的陪护人员护理费和伙食费。
被告意见(某广播器材厂)
某广播器材厂于2008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破产,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侯某当时已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以债权人大会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中没有预留关于侯某的相关费用。现某广播器材厂管理人没有任何能力支付侯某主张的费用,且即将到登记机关办理某广播器材厂注销登记。侯某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侯某如果对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侯某未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
法院裁判结果
侯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侯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意见
劳动者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笔者认为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需要先要求管理人更正,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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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翠
编辑:汤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