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根据《民法典》《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集体企业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再转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集体企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一)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组担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一起,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了清算组可以被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人民法院可以在符合该规定第十八条的情形下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列入本省法院管理人名册内的中介机构:(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二)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已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清算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时应成立清算组的;(五)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如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二)现行法律并未限制集体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经检索,《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破产相关规定,未发现限制指定集体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款。
其次,指定集体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利于加强疏导,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选择熟悉员工、有威望、懂政策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加强和群众的沟通,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指定集体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在法院和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开展细致工作,尽可能取得各方理解,有利于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总之,集体企业清算组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清算组一样,可以依法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主编 付军 熊慧 编辑 赵隽 殷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