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 Guiyang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 GYA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阳市辖区范围内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及其他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且具备必要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致力于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代表会员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盘活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主管单位是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分别指导相关业务工作。

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是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10.11号楼(10)栋1单元15层6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业务咨询;

(二)整合行业资源,拓展行业业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规行约制定,配合政府进行行业治理;

(五)协调业内与行业关系;

(六)组织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代表全体会员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八)根据有关单位授权,对会员单位进行年度考评,该考评结 果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对管理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参考;

(九)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协助和服务;

(十)接受重大企业重组和有关破产事务的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事宜。

本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履职代表由单位推荐,经协会审核后报协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如因人事变动等原因确需更换履职代表的,须经协会审核后报协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审核程序结束前,原履职代表应继续履职。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明确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贵阳市辖区内的自愿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入会会员不限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但理事单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必须是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会员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资格。

本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协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发给相应资格的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 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半数以上理事会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大会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二)经公安机关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四)单位理事的履职代表经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若理事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丧失理事资格。协会将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履职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经协会审核后报协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审核程序结束前,原履职代表应继续履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 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在任期内单位监事若调整履职代表需经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若审核不通过的,则丧失监事资格。协会将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对理事、监事的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 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 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