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黔0523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0523破3号决定书,指定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拟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6日在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AK9R540E,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宋锡松,注册地址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柳塘镇前胜村(原申家湾石粉厂)顺达驾校 旁边,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矿产 品、煤、石灰石、锰矿石、煤灰、铁矿、铝矾土、粉煤灰、矿山设备、消防设备废旧金属、装饰材料、五金用品、电线电缆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范围
(一)审计机构
1、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合并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要求出具的其他专项审计。
(二)评估机构
1、工作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及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至破产受理日全部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合并评估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要求出具的其他专项评估报告。
(三)特别说明
1、中选机构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2、必要时,根据管理人得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报价及费用支付
1、本次选聘工作不设最低、最高限价,由各竞聘机构结合工作量、工作要求、 市场标准等综合进行报价。
2、本次报价为包干价,审计、评估机构因开展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餐饮等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单独报价和结算。
3、本案的审计、评估费用在收到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款或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5个工作日支付。如本案无财产变价或者出现其他特 殊情况,使得本案的审计、评估费用无法支付的,中标者无条件接受。
四、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报名条件
(一)具有相应审计、评估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破产项目经验; 
(二)报名机构与债务人或关联企业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报名机构未受过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 分,未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失信人名单;
(四)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时间、质量及其他工作要求,同意审计、评 估费用支付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参加本次遴选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 选聘评定:
(一)报名机构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资质 证书及参与项目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报名机构及项目团队负责人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及证明材料、项目团队人员 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等;
(三)承诺书,至少应包括:本单位在参加本次审计或评估活动的前三年内是否存在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失信人名单;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回避情形;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接受管理人对项目完成时间、质量及其他工作要求,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四)报价函;
(五)提交竞聘文件以及参加开标工作人员委托书。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两份。
六、评选方式
本案审计、评估的选聘工作将于2024年8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开标,开标地点管理人将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8:00前通知各家报名机构,管理人将根据各报名机 构的专业能力、工作方案及报价等各因素选定审计、评估机构。
竞聘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提交的报名材料文件不予退还。
七、报名方式
本次审计、评估机构报名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17:00时止。
各意向机构如有意参加选聘,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将所有报名材料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签字),于报名截止前提交至管理人处。
管理人联系方式:刘律师15761461299
联系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工业园区玉山路与黄河大道交汇处。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二)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贵州蓝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