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会上,还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及10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研究部署破产审判服务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共计50条,强调了破产审判重要意义,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

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上述文件进一步理顺了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为企业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刘贵祥说,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同时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企业是否具备运营价值和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2016年、2017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占比分别为18.4%,18.6%。法院也坚决防止已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借重整再度潜入市场,2017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因不具备运营价值而由重整、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的案件为178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纪要》总结了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规定了预重整制度,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