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机构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1.1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8)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1.2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1.3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半数以上理事会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大会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4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3)其他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2.1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2.2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2)经公安机关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3)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2.3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2.4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4)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8)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5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2.6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7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2.8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9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负责人

3.1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6)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7)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3.2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3.3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4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3.5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6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四、监事会

4.1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4.2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3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