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案竞选管理人公告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申请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破产清算一案,就管理人指定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 2014 年7 月 22 日,注册资本 12000 万。经营范围生态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种植及销售;水果、茶业的种植及销售;提供种植、养殖技术的技术引进及推广。2022年、2023 年连续两年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审理相继作出民事判决。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的债权经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黔 0402 执恢 X 号的执行。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执行案件,由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目前未开展任何经营。2024 年 5 月 15 日,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经强制执行也未能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年 6 月 3 日作出(2024)黔 04 破申号裁定,裁定受理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对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安顺辖区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二级破产管理人。
(二)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不得担任管理人、回避等情形。
三、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文件、人员构成及执业资格复印件、业务和业绩经历、承担责任能力;
(二)执业情况;
(三)担任管理人后的初步工作方案;
(四)非贵州省安顺市辖区内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接受指定后,将在贵州省安顺市设立常驻办公机构、派驻机构及常驻人员(保证 3-5 名专业人员常驻);
(五)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及方案。
  以上资料以书面文件方式一式三份提交本院指定的联系人。
四、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4 年 7 月 24 日
五、选任方式
从报名机构中随机选任产生。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电话:0851-3350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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