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式基金合作协议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互助式基金合作协议     

为合理解决破产管理人承办无产可破案件履职经费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基金成员协商一致,就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共同组建互助基金的相关合作事项签议。

第一条  释义

1.1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

1.2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因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基于管理人身份取得的全部报酬,包括:

(1) 在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中用务人财产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2) 在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中各债权人因委托管理人处理财产实现债权向管理人支付的报酬

(3)在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中基于管理人身份或实施管理工作取得的其他报酬。

1.3基金成员是在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且自愿加入接受本协议约束的破产管理人

1.4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成员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建的为缓理人承办无产可破案件时风险的资金池,其最终财产权益(含基金所生孳息)为各基金成员按各自累计纳保证金数额之比例共有

1.5基金补贴是指基金成员以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之一,各成员自愿的向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成员支付互助资金。

1.6基金管理是指对基金托管账户收入、支出记录及核算、基金对账、组织基金运作等日常事务主持基金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为基金管理人。

1.7管理人从事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是指构成管理人工作成本的下列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包括为破产案件工作所需要租賃的办公场所、通知债权人的邮寄、通讯费、办公用品、档案保管费用等

(2)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决定起诉的诉讼费用

(3)其他合理的必要费用。

第二条  基金要素

2.1保证金缴纳

2.1.1保证金是本基金的基本组成元素,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承办(包括新承办或正在承办尚未结案)破产案件的基金成员取得管理人报的,应当从获取的管理人报中缴保证金。

2.1.2保证金缴纳比例采取与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同的超额累进方式,具体为

(1)管理人报50万元(含)以下部分,不缴纳

(2)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1%

(3)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但低于3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4)管理人报酬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缴纳。

2.1.3数个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在累加后按一个破产案件缴纳保证金。

2.1.4基金成员承办或联合承办的案件在获得破产管理人报酬时按照本协议2.1.2条约定缴纳保证金。

2.1.5基金成员之间联合承办或因管理人変更由多家基金成员实际承办的,按一个案件统一缴纳,各具体基金成员之间协商分

2.1.6基金成员分期获得管理人报酬的,合并计算,分次缴。本协议第2.1.2款同时视为缴纳的顺序规定。

2.1.7本协议生效前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已经办结案件的基金成员仍继续收取管理人报的,就协议生效后新收取的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本协议第2.1.2条约定就继续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在管理人报酬总额中对应的阶段,适用相应的比例纳保证金。

2.1.8各基金成员纳的保证金除协议另有定外,一经缴纳不可撤回并由基金管理人登记造册,并每半年度按对基金贡献大小序列向各基金成员公示。

2.2基金管理

2.2.1在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基金将委托该管理人协会进行管理管理人协会开设专户进行基金的收取与支付。管理人协会在确认收到基金款项后,向基金支付方开具收据,在收据备注栏注明款项为代收,并附结算单,说明管理人报酬结算金额及基金缴纳依据。

2.2.2实行年终结算支付,基金管理费用与基金账户分別核算,但因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可优先在基金息中拨付,不足后在基金保证金中暂且列支,基金账户暂且支出部分在年终管理费用各成员平均分推后再行补足。

第三条  基金运作

3.1基金补贴申请

3.1.1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成员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1)承办的破产案件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2)从单个破产案件中最终收到的破产费用及报酬(包括法院确定的报酬、抵押物处置等的工作报酬及当地政府补贴等其他补偿)不足5万元,且无法覆盖管理人在从事该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基本报酬的;

(3)依法全面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且获取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管理人履职评价的;

(4)未获取其他破产费用或者获取费用互助后仍具备前述条件

以上基本报酬、费用应有明细及有效凭证作为依据。管理人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的支出,且破产企业财产可以开支的,不应列入上述基本费用。

3.1.2破产管理人公益基金互助是管理人基报酬及基本破产费用的补充,下列情形不得请公益基金互助

(1)破产管理人符合请其他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应请该项目经费,符合请条件而未请的

(2)管理人发现或应当发现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继续进行管理工作,导致工作成本增加的

(3)权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已给予补偿或部分补偿达到5万元以上的

(4)管理人因履职不当受到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处分的

(5)管理人工作存在严重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

3.1.3基金补贴申请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会员名称、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企业及其承办人民法院、履职情况、破产费用不足或报过低的原因、应付管理人报酬及实际收取的报酬数额、申请互助金数额及接受互助金的账户信息等内容,并作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退还互助金和接受处等承诺,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破产宣告裁定书

(3)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4)管理人履职报告

(5)管理人工作记录、费用清单和账目明细

(6)破产费用支出凭证

(7)法院同意或债权人会议确定管理人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同意管理人请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相关文件并附法院履职评价书。

(9)破产企业工商及税务注销资料(原则上需提供,特殊情况可以法院同意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为依据);

(10)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11)法院同意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3.2补贴标准

3.2.1每件破产管理人承办的案件(合并破产按一件计算)的互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案情特別复杂的案件,根据管理人的职情況,前述标准明显过低的,可经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互助标准,但最高总报酬不得超过5万元

3.2.2管理人获得的法院的履职评价为“良”及以上评价的,按上述最高额互助标准执行,职评价为“合格”的,在上述最高额互助标上按80%确定可获得的最高额互助标准:

履职评价为“合格”以下的,在上述最高额互助标准上按60%确定可获得的最高额互助标准。

3.3补贴审核

3.3.1基金管理人收到请后,每次优先从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基金成员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补贴申请进行评审,基金成员为单位的由单位委托本单位从事破产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评审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实行一人一票制,评审结论过半数委员通过方为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对评审会议进行记录,评审记录应当如实反映各与会人员的意见并由与会人员及记录人签字。

3.3.2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3.3.3如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请人、请人的股东、合伙人、申请互助项目的参与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参照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回。其中同学关系限于同班级同学,亲属限于有法定继承关系亲属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请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当次评审的,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另行抽取评委员加入当次评委员

3.3.4抽取确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评审职责,评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评,且事先未告知基金管理人的,会议应当如实记录。

3.3.5评委员会负责审核请人补贴请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了解涉及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具体情况,听取人民法院的建议。

在作出结论时,评审委员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

(2)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3)项目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

(4)相关费用开支的必要性

(5)其他影响互助额度的情形。

3.3.6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应当包含是否给与互助及给与互助的金额,评审结论由秘书处自结论作出次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全体基金成员进行公告。

3.3.7基金对会员的互助是单务的,实践性的协议,因实际履行而生效。

3.3.8申请人及其他基金成员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协议回避规定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书面请重新给出评审结论。基金管理人经初步审查属实的,认为存在有回避事由委员且其评意见对评审结论构成实质影响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3.3.9没有回避事的评审结论和发生回避事由后依本条前款作出的新评审结论均为终局结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请后1个月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评结论。

3.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请人的请资料及相关评审资料建立档案规范集中管理,并配各相关工作人,相关人员应对所涉及信息保密,不得未经授权或批准用档案,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3.5补贴的发放

3.5.1所有经评审同意的基金补贴资金统一在当年12月进行发放每笔补贴金由管理人协会出具补助通知,并证明该款项由该期间缴纳保证金的基金成员从缴纳的保证金中承担

3.5.2补贴资金将统一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统筹安排,并由收到补贴的成员向承担补贴的成员出具合法收款票据(发票),并将收款票据的复印件交由管理人协会作为支付凭据,冲抵相关往来账目如收取补贴的成员与承担补贴的成员为同一主体,则抵消相关往来账目,无需另行开具收款票据(发票)。管理人协会应当对保证金的收取与补贴的支付建立辅助账进行记录备查。

3.5.3本年度基金余额不足支付当年全部待发基金补贴的,则按比例发放。

3.5.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将互助基金的收支情况、基金结余情况向基金成员公告并监督和质询。

第四条 基金成员的违约责任

4.1基金成员违反协议关于保证金缴纳规定的,其他基金成员有权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其进行催缴或将其从基金成员中除名、追回向其曾经发放基金补贴金额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4.2获得基金补贴的成员不按本协议约定开具票据的,其他基金成员可授权基金管理人追回其相应的补金额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基金终止和解散

2/3以上成员或全体己纳保证金基金成员过半数认为应当终止的,基金终止并立即解散,基金解散后各基金成员按各自累计缴纳保证金数额之比例分配基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  纠纷解决

6.1凡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协议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所涉及争议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本协议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在册的多家管理人发起,经各发起人签章后成立生效,协议生效后各发起人皆为基金成员。

7.2本协议发起人成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生效后,符合基金成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承诺接受本协议约束后,经基金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后,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少于全体基金成员的二分之一(含本数)为同意,成为基金成员。

7.4本协议的修改经基金成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多数同意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全体基金成员皆有约束力。

7.5本协议签订地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17号。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