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在协会存续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四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专业明细账。

第六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协会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 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会长

40000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30000

理事监事监事

20000

普通会员/个人会员

5000


会员同时兼任两项或两项以上级别,按最高级别收取会费。

缴纳会费的时间

1、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并于每年11日至331日按时缴纳会费。

2、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3、对于上半年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全年会费;对于下半年入会的会员,当年缴纳半年会费,次年恢复全年会费。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负责催交;仍未缴纳会费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会员单位一年拒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已收取的会费不退回。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由财会人员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开具《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险的发放;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4、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5、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6、协会工作的宣传活动;

7、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8、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9、协会办公场所租赁;

10、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等开支;

11、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其它协会交纳的会费;

12、其他与协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办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会费必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以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七条  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秘书长签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秘书长及会长同时签批。

第四章  报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报销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2、报销流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经办人-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批-出纳支付;5000元以上-经办人-财务审核-理事会研究通过-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出纳支付。

3、审批原则:费用报销需经办人按要求填列报销单并附相关附件,总、明细单及相应附件应当核对一致;不得逾越上述报销流程;出纳凭审批完备的报销单支付相关费用。

4、报销、审批责任经办人:因公办理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凭证);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准确的填写报销单,对经办的经济业务及提供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人员:审核报销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审核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是否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和内容,金额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原始凭据及填写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理事会:对经济业务进行最后审批。报销原则:所有的报销均遵循“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严禁使用他们名义报销自己费用的行为;期间费用连续两个月内必须报销,差旅费必须在结束后10日内报销;跨年度的费用必须在次年110日前填单报销。

5、对于报销款出纳一律转入报销人账户,如领取现金的,需报销人签名确认。

6、提供原始凭证和报销单填写要求

1)发生经济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向对方索取原始单据。未取得原始单据或虚假的原始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2)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开支的内容一致。

3)各种类型的发票应该分开粘贴,并在粘贴单上标示出共***张,金额****元。票据粘贴混乱,不注明张数、金额的单据一律退回重填。报销单上所有内容需填写完整、严禁涂改,报销单的“经办人”由本人亲笔签名。

7、报销费用填写“报销单”以及对应的明细表。费用报销单及报销单总表、明细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