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站及公众号管理办法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站及公众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促进协会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高效运行,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中的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别是指:http://www.pcgl.org.cn和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三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是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会长办公会可授权一家副会长单位负责统筹管理协会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十家副会长单位轮值协助。该副会长单位与协会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会商后,可对协会门户网站排版、界面等进行适度优化调整。

第四条 协会的信息发布工作采取按月轮值制度,由十家副会长单位轮流当值。即每月确定当值的副会长单位负责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接收、审核、编辑、发布等工作,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副会长单位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 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发布范围为:

(一)协会作出的公示公告;

(二)协会以及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

(三)会员单位办理破产案件发布的公告;

(四)法院发布的招募管理人的公告;

(五)破产案件行业的资讯;

(六)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需要发布、回复或转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不得发布以下内容:

(一)任何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五)协会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

(六)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核组经审核后认为不予发布的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申请在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应当与破产业务相关,并应具备学习价值和社会广泛性,经审核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布。

审核组由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副会长单位、当月轮值的副会长单位组成。

第八条 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其他单位的文章,应当从文章的发布单位官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该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转载时间等。

第九条 协会发现已公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可直接撤销或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十条 会员单位对不予发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会长审核,最终以会长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收集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告知秘书处,秘书处安排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会员或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会长办公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起执行。